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85种重大疾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所列第86、97、98、100种重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